治安警察局已就事件開立紀律程序調查,依法追究違法者之紀律責任。
上述一等警員已於2020年4月1日被司法機關採取“羈押”措施。
另外四名涉案警員,一名已於2020年7月29日被法院勒令中止職務,其餘三名於2021年4月14日被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2021年1月7日作出判決,上述一等警員分別觸犯三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一項收留罪、一項電腦偽造罪、六十六項違反保密罪,罪名成立,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六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該一等警員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於2021年4月8日駁回上訴。
其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於2021年6月3日駁回上訴。
案件的判決已於2021年6月17日轉為確定。
關於三名被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的警員,檢察院指出案件經調查後,不具充份跡象顯示該三名警員觸犯“違反保密罪”及“違反司法保密罪”,故於2021年7月7日作出歸檔批示,將涉及該三名警員的案件部份歸檔。
此外,關於被法院勒令中止職務的一名警員,檢察院於2021年7月7日向其作出控訴。初級法院於2022年4月8日裁定其觸犯兩項“違反保密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2年。
該名警員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於2022年11月24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的裁判已於2022年12月9日轉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