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長鳴

2015-12-14

海關關務督察及監獄警長涉一宗受賄案

事件概述

廉政公署揭發一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運用職權,協助一名因攜帶超額現金,從蓮花口岸入境澳門而被海關扣查的旅客得以放行,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被移送檢察院處理。廉署調查期間,有人承認曾透過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不法利益;涉案的其一名中間人為黃姓監獄警長,該名監獄警長在廉署於3月份偵破的一宗受賄案件中已被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等強制措施,其與兩名活躍賭場人士在本案中均已被宣告為嫌犯。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

保安司司長表示高度關注事件,強調絕不容忍及絕不姑息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兩部門均已開立紀律程序跟進,將依法進行公正、嚴謹的調查,一旦證實有人違反法律和內部紀律,定必嚴懲不怠。

同時,保安司司長已即時責成轄下所有部門領導要以此為鑑,重視部門制度建設及人員紀律規管工作,檢討現有執法程序和監督機制,堵塞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並要對違規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保安司及轄下所有部門將持續與廉政公署等部門保持合作,亦誠懇接受社會傳播機構和市民大眾的監督,期望共建一支廉潔高效的現代警察隊伍。

 
澳門海關回應

澳門海關高度關注事件,將全力配合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並重申,一直以來嚴格要求人員遵紀守法,倘發現任何違法亂紀的情況,定必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澳門監獄回應

澳門監獄會依法嚴肅處理事件,且全力配合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並強調,十分重視員工的廉潔操守,對任何違法行為零容忍。獄方已分別透過強化內部監督及管理機制,以及加強內部的廉潔教育宣傳工作,提升部門的廉政管理及人員的廉潔操守。

 
跟進情況(更新)

海關根據刑事起訴法庭的批示,即時對該名關務督察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亦於2015年12月14日提起紀律調查程序,經保安司司長批准,於12月15日對涉事關員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

懲教管理局已對涉案獄警警長展開紀律程序。

初級法院於2017年5月16日就案件作出判決,獄警警長被判處4個月的實際徒刑;對同案的海關關務督察判定罪名不成立,並宣告對其所採用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之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19年7月25日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上述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實際徒刑;上述獄警警長觸犯《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行賄罪」,判處1年實際徒刑;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整肅措施

海關針對此案,將進一步強化廉潔教育,提升人員的紀律和守法意識;同時,海關將立刻對現有的執法程序和監督機制進行檢討,以堵塞執法漏洞,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監獄會重新檢視人員守則及獄內設施,同時加強各級人員的廉潔守法意識,包括持續與廉政公署合作舉辦廉潔講座及落實與廉署共同制定廉潔管理計劃,安排全體員工參與;並把“澳門監獄廉潔守則”納入人員入職及在職培訓的常規必修課程;亦透過加強內部宣傳、出版及公開展示廉潔教育刊物,向員工宣揚及培養廉潔奉公文化。

 
結果(更新)

懲教管理局已完成對該名獄警警長的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於2020年6月3日批示對其處以撤職處分。

海關已完成對該名關務督察的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於2020年9月24日批示對其處以撤職處分。由於涉事人下落不明,海關依法以刊登通告方式通知涉事人有關被科處撤職之處分,並於2021年1月15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