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長鳴

2016-04-13

治安警員涉偽造罪

事件概述

根據《2015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內容指出,任職治安警察局的一名警員於2015 年4 月在處理證物期間,將原須作為呈堂證物的電擊器錯誤送往內部其他部門銷毁,事後該名警員為掩飾有關錯誤,透過另一名警員協助從內地購買一支相類似的屬於禁用武器的電擊器並違法帶回本澳,藉此偽冒為原應呈堂的證物以呈司法機關。期間,涉案警員更偽造內容不實的公函連同偽冒的證物送呈司法機關,意圖隱瞞原證物被錯誤銷毁的事實。

兩名警員的上述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及“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涉嫌知法犯法,是非常嚴重的事件,當局十分重視,定必秉持嚴肅態度跟進處理;一旦發現及證實有人員違反法律和內部紀律,定必嚴懲不貸;

保安司已要求轄下所有部門以此為鑒,持續嚴肅警隊紀律,加強警隊管理,並要重新審視執法程序和監督機制,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保安司及轄下所有部門將與廉政公署進一步合作,亦誠懇接受社會大眾和傳播媒介的監督,期望共同建設一支廉潔高效的現代警隊。

 

治安警察局回應

治安警察局對事件表示高度關注,重申一直要求轄下所有人員必須知法守法,嚴以律己,一旦發現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絕不容忍,絕不姑息,定必嚴肅處理。局方在接獲對案件的通報後,積極配合相關調查工作。

 

跟進情況

治安警察局已於2015年11月27日開立紀律程序調查。

 

整肅措施

治安警察局領導層已即時將事件通報轄下各部門主管,並要求各主管監督人員的行為,督促各人員遵守法紀。

 

結果(已更新)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於2017年7月11日作出判決,判處兩人罪名均不成立,有關判決已於2017年7月31日轉為確定。

就相關紀律責任,經調查後,證實其中一名警員曾作出違紀行為,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17年11月9日批示,對其科處“罰款”處分;另一名警員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作出違紀行為,因此將該部分作“歸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