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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爭取第三季公開諮詢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今(7)日表示,將盡快完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草案文本,爭取7、8月進行公開諮詢。此外,已完成《反恐法》的草擬工作,與行政法務司達成共識後會向社會公佈。

黃少澤今日上午出席第14屆消防官培訓課程畢業禮暨副一等消防區長就職儀式後接受傳媒訪問。他表示,刑事偵查的監聽制度在《刑事訴訟法典》中有規定,早在幾年前,因應電訊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的穩定性問題不可經常進行修改,所以法律專家提出適宜以單行法方式進行修改;在這幾年,司法警察局一直有進行研究,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尤其分析電訊技術的發展和刑事偵查的需要,與法務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最後起草了相關的法案,經過行政會充分的討論,確定了政策方向,亦根據特區法律諮詢改革委員會委員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目前正進行分析,爭取盡快完善文本,於7、8月進行公開諮詢。

黃少澤指出,電話監聽是刑事偵查的手段,不是警方要求就可以監聽,一切是依法、依程序及經過司法官的批准下嚴格執行,是刑事偵查的需要,也是全世界的通例。今次法案最主要在程序方面加入規定,在哪種情況下容許電話監聽,將有嚴格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所以稱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包括截聽及保障兩方面。他強調,通訊技術不單只是電話,所以法案名稱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條文的名稱規定有所不同,凡利用電話類似方式進行訊息通訊,可依據法律規定在司法官的批准下進行有關的截取,一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一旦違反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他續稱,現行法律制度,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在其他手段沒法有效進行取證、且要在法官批准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電話監聽的偵查手段,當然現行法律制度也有其他情況,如三年以下刑期但以電話方式騷擾、侮辱他人,這情況下經法官批准也可進行電話監聽,《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維持該標準及規定,沒有作出任何改變。

對於被問及警方取證的困難時,他表示,隨着電訊技術的發展,警方在設備、技術方面、制度上都要符合現代技術發展趨勢,如果設備不足、法律不容許,很多工作會未能做到,所以法律方面要跟進,技術及設備要跟上。

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配套法律法規工作進程,黃少澤表示,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是綜合性的,涉及多方面,即如網絡安全法也可以是屬於這方面的範圍。因為現代社會要攻擊一個國家,通過癱瘓國家地區的網絡、癱瘓其關鍵基礎設施,已可以令這國家的安全面臨威脅。此外,反恐法、保密法等也是配套法律之一。他透露,反恐法律制度方面,現行澳門有一個反恐融資的法律制度,但只是在反恐融資的方面。他強調,現代社會的反恐工作是非常複雜,在參考不同國家和地區尤其是西方國家的一些運作模式後,當局起草了《反恐法》法案。法案是針對反恐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預防偵查及相關行政運作等,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在與行政法務司達成共識後會盡快向社會公佈,以及進行公開諮詢。

至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架構設置方面,黃少澤表示,相關研究工作進行中,要考慮的包括:國家有國家安全委員會,澳門是沒有的,該委員會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協調及決策機構,本身不是執法機構,有需要成立;至於執法的偵查部門,現行法律制度也是沒有偵查部門的規定,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是比較複雜、嚴重,技術及證據的要求也不同,從專業化角度考量,需要有一個專門部門負責,可能考慮在司法警察局設立一個廳級部門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但一切還要經過行政會及立法會討論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