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根據刑事起訴法庭的批示,即時對該名關務督察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亦於2015年12月14日提起紀律調查程序,經保安司司長批准,於12月15日對涉事關員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
懲教管理局已對涉案獄警警長展開紀律程序。
初級法院於2017年5月16日就案件作出判決,獄警警長被判處4個月的實際徒刑;對同案的海關關務督察判定罪名不成立,並宣告對其所採用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之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19年7月25日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上述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實際徒刑;上述獄警警長觸犯《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行賄罪」,判處1年實際徒刑;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