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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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法要項

  • 為警長/消防區長創設透過開考晉升至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職級的警官/消防官進修課程
  • 撤銷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但保留各部隊的紀律委員會
  • 在外部監督機關(廉政公署、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或檢察院)接到涉及保安部隊人員的違法違紀檢舉以後,部門須向該等機關通報內部紀律程序的決定
  • 對處於羈押的人員實施喪失薪俸的停職措施,但不影響該人員將來視乎刑事案件的最後裁判,獲全部或部份薪俸的歸還。此歸還制度同樣適用於被司法機關命令執行停職強制措施的人員
  • 對被科以罰款或以下等級的紀律處分的初犯者,可依法決定是否暫緩執行處分
  • 人員因病缺勤超過18個月,且健康檢查委員會沒有宣告其絕對及長期無工作能力,須轉為無薪假的狀況
  • 規定有關人員若單次或累計臨時休職(無薪假、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或中止職務的司法強制措施、中止職務的紀律處分、不正當缺勤)期間超過5年,當復職時,須接受公民品德、道德品行及體能要求的評估審查
  • 設立因功績原因而橫向晉階的制度(倘此前已晉至所在職級最高職階,則因功績將獲得10點薪俸點)